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更趋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18〕62号)和苏州开放再出发大会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指为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成长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包括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
第三条 苏州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营绩效进行补助。资金来源于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四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实际注册并独立运营满半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2、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名。
4、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不少于20家(个),其中企业占比不少于30%。
5、举办“会、展、赛、课、营”等活动,每年不少于3场;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国际合作、媒体宣传等服务,每年解决各类服务需求不少于50次。
6、集聚天使投资等金融资源,提供投资路演、股权众筹、投资融资、阶段性收购并购等服务,帮助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解决投融资需求不少于2项。
第五条 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等的创客群体;
2、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与本众创空间所在地一致,入驻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引导和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市级众创空间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众创空间围绕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孵育成效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
第八条 引导我市众创空间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以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对服务专业、模式清晰、成效显著的市级众创空间,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推进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实现特色化发展。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九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我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聚焦产业领域,能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专业化发展方向明确。
3、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3;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
5、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7、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5万元、45万元一次性补助。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基本建设、专业能力、孵化成效等方面进行分类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
第四章 飞地孵化器
第十四条 鼓励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做大做强,形成并输出品牌,探索飞地孵化模式,在市外建设并实质性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更大力度地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向我市集聚。
第十五条 采取备案制,对引进培育市(县)、区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挂牌一批“飞地孵化器”。各飞地孵化器招引培育人才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成效,与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挂钩。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进行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按属地化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并授牌。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局报告。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因运营主体、场地等变化导致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由所在地科技局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议后,取消其市级备案。对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备案。
第二十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直接取消其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1:3比例分担。已获市本级其他科技计划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苏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