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园区鼓励建设园区级孵化器,其目标是孵化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出若干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对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并负责园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园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孵化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在园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50%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房产。
3.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4.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5. 在孵企业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技术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六条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企业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园区级孵化器程序:
1. 申报机构向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园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科信局以文件形式确认。
4. 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直接纳为园区级孵化器并参与绩效考评。
第八条 园区科技部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孵化器,取消其园区级资格并不推荐其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园区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科信局递交说明报告。经科信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第四章 补贴奖励
第十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园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1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每年对区内孵化器组织考核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